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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药剂科日期:2024-09-10 16:50阅读: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国卫医急函〔2024〕101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卫医急发〔2024〕1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4〕112号)等文件精神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要求,为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常宁市人民医院进行业务推广的医药代表和接待医药代表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信息化软件等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务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管理使用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医药代表预约接待及备案管理
      第五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和行风办公室负责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门、设备科等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院行风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备案和预约,任何科室均不予接待。
      医药代表在我院进行登记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医药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企业红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具体授权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或品种以及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五)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在我院的登记备案信息注销和更新。
      第七条  医药代表来院联系办理业务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常宁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联系办理业务预约登记表》(见附件1),填写后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转发药剂科、设备科等部门备案邮箱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1.邮件格式为:“XX年X月XX公司XXX预约拜访”;
      2.文件压缩包命名方式为:“医药代表所在企业完整名称-代表名字”。
      (二)接待审批。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需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三)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二或周三下午。经预约同意接待的医药代表需按约定时间,持身份证、工作证、登记表及接待部门邮件回复信息至指定地点与指定人员接洽。接待地点为医院小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或以上人员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行风办人员一名。接待时由职能科室做好接待记录,接待结束后及时报医院行风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等进行产品推介和销售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所有医药代表在院期间必须佩戴由医院行风办配发的“临时工作证”。
      第九条  医院办公室、行风办、纪检监察室、宣传科等应在医院各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张贴相关标语、标识,并公示举报电话等信息,鼓励患者和群众对医院医务人员、医药代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工作。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提升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三章  监督巡查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条  监督巡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行风办公室、保卫科、门诊部、其他各科室共同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严禁在门诊陪诊,严禁在正常工作时间干扰临床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和行风办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第十三条  保卫科确保重点区域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保卫科工作人员每日巡查并记录,月初将巡查情况上报纪检监察室和行风办公室。
      第十四条  行风办对备案情况、预约接待登记情况、各重点区域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和行风办加强对医药代表相关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对医药代表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一)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三)要求医生统计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四)直接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设备投放;
      (五)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六)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督巡查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巡查,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予以以下处理:
      (一)医院医务人员违反“三定三有”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医院纪委和行风办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职务,医德医风“一票否决”等处理;涉嫌严重违纪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医药代表有违规行为,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或其代理机构;第三次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暂停采购该企业的产品3至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业务活动;超过三次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两年内不采购该企业产品或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交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3.廉洁承诺书

一审:周福成
二审:王晓斌
三审:尹雨佳
作者:药剂科